
三、信用分析的框架1、信用分析的目标信用分析本身是要干什么?是要识别和管理信用违约风险,但具体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目标:第一个层次的目标是从风控角度,你要在违约和不违约之间划一条线,识别违约,这是做信用分析最基本的一个要求。银行审贷审什么?银行审贷就是我批还是不批,签字还是不签字,我认为这个企业会违约,还是不会违约。银行在审贷层目前来看没有定价这个问题。所以我认为第一个目标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划一条线确定你的备选库,确定备选库之后还要确定投资标的,真正投的时候还要做一个选择,哪些是我认为的违约风险。实际上你做的投资选择,就是认为它的违约风险很小。这个是从信用分析的角度来讲的,这是第一个层面的内容。
(4)另外,从EBITDA到现金流,从盈利到现金流,还有一个问题是折旧摊销。重资产行业尤其突出。盈利容易受到折旧与摊销政策的影响,你比如说钢铁行业在去年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很多钢铁企业在去年都调整了折旧政策,拉长了折旧周期,盈利好转。这个东西你仔细分析来讲,未见得对它的资质有什么改善,但它账面科目好了以后呢,账面盈利情况好,也可能更能给债权人信心了,外部资源可能更好一些,这个也有可能。但是从它本身的现金流潜力来讲呢,并没有任何变化,折旧与摊销影响盈利,但它是过去的现金流出,现在的现金流角度来讲呢,它实际上是没有影响的,或者说是一种“流入”,从盈利的角度来说,盈利要加上这一项“流入”才是你的现金流。
担保公司担保这个问题,我觉得有点意思,稍微展开一下。担保公司实际上是什么企业,它的业务本质就是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的企业,赚风险钱企业。你们承担不了的风险它来承担,银行也是这样子,它的产品就是风险。所以你对它资质的衡量最重要的就是要量化它承担的风险,第二是它有多大能力去抵御这个风险。第一个量化它的风险我们看它担保的这些最终会造成多大的损失,预期损失是多少,极端损失是多少?第二个抵御风险就是它的资本金有多少。但是比较遗憾的是,担保公司这些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都不在它的报表中反映,它的报表中不会告诉你它承担了多少担保余额,担保资产质量怎么样。第二个就是资本这个东西,担保公司普遍比较差,因为银行资本金可以去放贷款,担保公司资本金放在那不投出去用的话效率就很低,因为它不能去借给别人,它放在那只是一个备付。这样的话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实力普遍比较差,最高的现在也就60个亿,相对于银行来讲就是九牛一毛。所以评级担保公司资质比较难。次优的方案就是看它的担保放大倍数,到底担保了多少东西,当然你进一步要分析它这个担保资产的质量,它到底有多少信用风险,但是这个很难,所以只看担保放大倍数做一个替代和简化。另外就是从抵御风险的角度来讲,资本金的实力和补充机制,最后代偿是需要资本金来覆盖的。但是担保公司最后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它容易遇到抽逃资本这样的问题,因为我刚才说担保公司资本利用率低嘛,就是钱堆在这,这在民营担保公司中非常突出,看起来资本很高,实际上都抽逃了,一到代偿的时候发现钱都不在了。第二个就是说它利用率低的话它就会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你比如说过去担保公司发这种房地产的贷款,这种东西有可能造成它的损失,来损害它的偿债能力。其实过去来讲担保公司出问题基本都出在这两个方面,真正发生大面积代偿导致担保公司出现的风险,实际上就是中投保的钢贸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最后也没有什么大问题。
目前表示支持联邦政府决定的州包括佛罗里达、堪萨斯、内布拉斯加、俄亥俄、俄克拉何马和南达科他。联邦政府批准该交易的条件是两家公司须承诺剥离Sprint的Boost手机预付费服务。另外,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已表示计划批准这项合并,并已开始正式审批过程。(焱燚)
好了,如果还有机会再讲一句呢?比如领导又问了一句“企业这么差为什么发债还有人买呢?” 除了现金流和债务之外呢,你还可以讲讲账面流动性的状况,这个实际上是过去的现金流。过去的现金流沉淀下来,就成为了企业的资产,资产这块对偿债帮助最大的就是货币资金。如果一句话不够,这两句话也能把企业讲清楚。比如企业有100亿债务,净现金流还是负的,似乎是个比较烂的企业,没有现金流的话拿什么偿债?但是如果告诉你这个企业账有200亿的货币资金,那么老板一定会觉得这个企业还不错。没有现金流,但是账面上有钱,不至于立即出现周转困难,还可以还。有人会说这种企业不是有病吗?欠了一堆债务,账上还留一堆货币资金,这是多大的成本!但实际上确确实实有这种企业存在,而且国内来看,国企这种情况还非常多,有时候也不一定是货币资金,比如说股票什么的,金融资产也可以作为很好的流动性补充,比如说过去有个发债企业,自身主业情况不是很好,但账上过去有100多亿白酒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账上这一项就可以决定你对这个企业的看法。
1、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